如今信息時代下,很多東西聯網一查就清楚。
對此,學歷造假等已經慢慢變得不再流行。
然而還是有面試者為了能夠得到崗位或是拉高自己的薪酬而會謊報自己真正的學歷。
至于能否讓他蒙混過關,很多時候就要看企業的招聘制度是否完善,以及HR是否夠醒目了。
南京公司就遇到這么一個奇葩的應聘者。
起初,該應聘者張某面試中填報自己畢業于南京大學非全日制本科。
在經過多番面試交談后,張某最終被錄用為該公司新媒體運營總監,轉正后工資為3萬元。
然而,由于張某遲遲沒有提供最高學歷復印件,公司認為有“貓膩”,最終解除了勞動合同。
張某不服,經過勞動仲裁程序后起訴到法院。在庭審中,張某承認自學了南大本科課程,但并未取得學歷證書。
張某認為,自己在試用期超額完成業績,證明工作能力與崗位匹配,單位不能因學歷辭退他。
法院審理認為,公司不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勞動合同的無效情況
一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而事實上,像這樣的細節問題,在企業的用人過程中時有發生!不能說企業不重視,只能說有些時候會一不小心,公司的一些規章至第就很可能會觸及到勞動法的紅線。
如何查漏補缺,有一套完整合法合規的公司規章制度,自然就變得尤為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