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如何想要一位員工自己去離職從而不用去辭退他,導致企業還要掏多一筆違約金?
那么很多企業除了用“動之以情”的勸退外,還有一招屢見不鮮的辦法就是:調崗。
看似調的新崗位,實質上是明升暗降。
當然也有些企業連演都不演,直接就把你發配到一些偏遠的部門去,讓你嘗一下“坐冷板凳”的感覺。
近日,北京一男子入職某公司擔項目經理。
后因部門裁撤,公司安排他到其他部門任普通員工,薪資待遇不變,但他不同意調崗。
后公司以曠工、拒絕調崗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拒絕進行該男子遂將公司訴至法院。
男子主張調崗后崗位級別不同,且曾遭到新部門負責人口頭威脅說不出三個月就對其進行裁員,故不同意調崗。
對公司所說的“曠工”,他也提供了外出時提交了外出單且核算薪資時為全勤。
法院審理認為,公司所安排調崗前后級別差距超出合理范圍;提供證據不足以證明曠工。
最終,法院認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18萬余元賠償金。
剛如何調崗、能否調崗,明面上是公司經營政策的調整;事實上,卻是企業和員工的明爭暗斗!
如何合理地進行調崗,與員工協商能夠“皆大歡喜”。不去觸及員工的底線和勞動法規,這就必須有一個完整的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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